制作、传播【伪造】的《黑神话:悟空》“破解版游戏包”,是否构成侵权?

近日,两张比较“抽象”的截图在网上疯传。

起初是有一位Steam吧吧友NGGYu制作了假的《黑神话:悟空》“破解版游戏包”,点击exe之后会自动播放央视86版《西游记》电视剧:

后来他经过和其他吧友们讨论后,修改了程序,变成了自动播放86版《西游记》的主题曲,然后卸载时会自动安装《原神》游戏:

真论抽象还得是吧友

不过,制作和传播这种假的盗版游戏安装包,会构成侵权乃至犯罪吗?

我们通过吧友的2.0版本,站在不同主体的角度,来简单分析一下。

*本文仅为笔者个人观点,不视为任何法律建议或法律意见。


一、游戏科学(《黑神话:悟空》研发商)

可能构成侵犯游戏科学的商标权、著作权。

– 商标权

游戏科学作为《黑神话:悟空》的开发商,已经提前把“黑神话:悟空”的商标注册完毕,甚至保护程度可以用“丧心病狂”来形容:

游戏常用的9/41/42商标分类当然已经注册:

但其他分类也完全没有放过:

甚至注册了一大堆以“黑神话”为前缀的商标:

导致这个名称基本达到了完全保护的境界:

吧友用“黑神话:悟空”的名义发布自己的软件(不管实际内容是什么,本质还是软件)

不管是否存在盈利,实际已经侵犯了游戏科学的商标权。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略)
《商标法》

– 著作权

虽然吧友的软件可能与《黑神话:悟空》一毛钱关系没有

完全不涉及《黑神话:悟空》的任何程序代码

但吧友在“exe文件”的图标上,使用了《黑神话:悟空》的美术图

在自己的软件的可执行程序上,使用了他人的美术图,已经构成侵犯著作权行为: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略)

《著作权法》
第五十三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民事责任;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由主管著作权的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略)

《著作权法》

不管商标权还是著作权,都没有以“获得盈利”来作为侵权的要件,因此不管吧友的原始想法如何,是否因此获利(先不论贴吧经验收益),均可能涉嫌构成侵权。

但考虑到这是民事纠纷,游戏科学是否起诉,是否乐见其成,游戏科学说了算。

二、米哈游(《原神》游戏开发商)

可能构成对米哈游公司的不正当竞争(商业诋毁),以及侵犯了其著作权。

– 不正当竞争(商业诋毁)

吧友2.0版本新增了一个功能,在卸载的时候会“自动安装《原神》”。

这种行为可能会导致他人误以为该软件(假破解游戏包)是米哈游公司制作,并用于推广其《原神》游戏,使得米哈游公司背上“恶意推广”的名声

甚至还可能会引起游戏科学公司和米哈游公司之间的纠纷(纯理论而言)。

基于米哈游可能承受的商誉损失,吧友加上《原神》安装包的行为已涉嫌构成了不正当竞争(商业诋毁)。

第十一条 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反不正当竞争法》

注意:经营者的定义并不狭窄,并非同样是游戏开发商才会被定义“经营者”。

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著作权

同样地,米哈游公司作为《原神》游戏的开发商和运营商,有权自行决定如何发布、传播《原神》游戏的安装包。

吧友把《原神》游戏安装包二次封装到“卸载程序”上,使得该安装包没有以“《原神》安装包”的形式出现,同时也没有依据米哈游设想的方式在网上进行传播,这已经涉嫌侵犯了米哈游公司的著作权(安装程序的软件著作权)。

同样是《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具体条文请看回上文。

与游戏科学不同,对于米哈游来说,这个“假破解版”的传播完全是负收益的存在,因此吧友被起诉的风险,相比较而言会有所提高。

三、下载了“破解版”的用户

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以及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不正当竞争

在今年5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对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了一定的细化,具体《规定》分析请看:

游戏买量方式急需进一步合规 |《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游戏行业部分解读

《规定》其中有两条:

第二十一条 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通过下列方式,实施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
(一)违背用户意愿下载、安装、运行应用程序;

第二十二条 经营者不得违反本规定,实施其他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扰乱市场竞争秩序,影响市场公平交易,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

吧友2.0版的卸载程序会自动下载、安装《原神》游戏,这已构成了《规定》中“违背用户意愿下载、安装、运行”的行为,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构成了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

至于用户希望下载“真破解版”(违法行为),实际提供了“假破解版”是否属于“诈骗”,个人认为,不属于

与“面粉假装毒品”不同,吧友并没有因“假破解安装包”获得任何收益,虽然下载的用户可能损失了时间和网络流量,但实际损失难以量化(宽带流量费用在我国普遍包月制的情况下较难正常量化损失),很难构成“诈骗罪”的要件。

但自动安装《原神》属于侵权行为。

–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该帖子内,还有其他吧友提议增加“自动重装系统”“自动格式化硬盘”“自动卸载某些软件”等等的功能,但被一些吧友提示可能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这是正确的,增加这些功能的确会构成该罪,是犯罪行为。

但很可惜的是,2.0版本自带的自动安装《原神》的行为,就已经可能构成这罪名。

第二百八十六条【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刑法》
第4条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数据或者应用程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的“后果严重”:
……

(2)对20台以上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进行删除、修改、增加操作的;
……

实施前款规定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后果特别严重”:
(1)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第(1)项至第(3)项规定标准5倍以上的;
……
《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不单单包含“删除”和“修改”,还包括“增加”。

在没获得用户授权同意的情况下,所制作的程序自动安装其他其他软件(不管实际的软件是什么),就已可能涉嫌构成本罪。

同时,本罪的入刑标准还非常低,只要20台电脑(20个盗版玩家)下载了该软件并通过卸载程序自动安装了《原神》,就可以达到入刑标准。

当数量去到100台电脑(热门游戏的话,很容易达到),就会构成“后果特别严重”,五年以上的刑责

四、央视和许镜清先生

可能侵犯了央视的著作权(片头曲MV著作权)和许镜清先生的著作权(《云宫迅音》著作权)。

在1.0版本中,吧友塞进了86版《西游记》电视剧全集,这毫无悬念构成了侵犯中国国际电视总公司(出品方,央视旗下公司)的剧集著作权。

后来在2.0中,吧友改为塞进86版《西游记》电视剧的主题曲片段。

虽然侵权程度低了,但依旧侵权。

86版《西游记》电视剧的主题曲片段,仍旧是电视剧的一部分,中国国际电视总公司仍拥有其著作权。

同时,主题曲《云宫迅音》的著作权在许镜清先生手中,传播主题曲片段,同时也侵犯了许镜清先生的著作权。

吧友将其用于“假破解游戏包”的行为,也不构成合理使用的任何一种情形,并不能以此作为免责理由。

五、总结

是否没想到看起来“小小”的玩梗抽象行为,可能涉嫌如此多的违法侵权行为?

不过其实就笔者个人的经验而言,这位吧友可能真的只是“纯玩梗”,并没有实际制作软件的能力。

连所谓的启动文件,也只是一个【快捷方式】:

正常exe和快捷方式的图标对比(请注意左下角箭头)
吧友截图中所谓的的“启动程序”

毕竟为“快捷方式”更改图标要方便很多:

还是说吧友真的制作了如此违法侵权的软件?

那吧友【宣称自己做了“假破解包”】的行为是否违法呢?

暂时而言,可能不违法,也可能构成“传播网络谣言”(行政处罚),具体看吧友后续是否有澄清。

总的而言

玩梗要适度

不要玩着玩着,把自己变成了梗

滚动至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