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年会中的相关税务问题分析 | 红包、优秀员工与抽奖

有什么比元旦更令人兴奋的呢?
农历新年!

有什么比农历新年更令人兴奋的呢?
年会(尾牙)!

当然,最重要的还是年会的
抽奖环节!

抽中奖品固然开心

但在发当月工资时,发现自己个税申报

居然变得更多了?

实际,在年会过程中的许多收入,可能会构成涉税行为

部分公司可能会代为解决

但部分公司也会揪着“合规”的态度要求员工自己解决

接下来我们就通过一个小故事

看看年会中到底有多少税务内容

*本文仅为笔者个人观点,不视为任何法律建议或法律意见。


小李是一家游戏公司的员工。他看中这家公司的一个主要原因是老板大方,年会抽奖没套路,主打一个人人有份。

今年的年会在一家酒店进行,小李跟着大部队来到了年会现场。

刚坐下,就发现公司大群信息响个不停。

一、老板的群红包

“谢谢老板!”

“谢谢老板!”

……

“坏了!”小李把消息往上拉,果然老板开始在群里发预热红包了。

点了一下红包,果不其然派完了。

不过没事,在E人同事的助力下,老板又发了几波红包。

事后小李数了一下,自己刚好抢了168。

一路发!

群红包通常可视为【赠与】

根据《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民法典》

上一篇文章中,我们就已经了解过《个人所得税法》中列明的9种需要缴税的情形。

“赠与”明显不在里面。

实际上根据《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74号文),“赠与”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目前有以下两种行为:

1. 接受他人房产赠与(赠与亲属、遗赠、赠与抚养人或赡养人等除外);

2. 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第三方赠送礼品或现金(优惠券除外)(商品使用权也算);

老板给员工发红包的行为并不属于上述范围内

因此

“赠送红包”的行为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但注意
前提是从老板自己口袋(不是公司账款)掏出来的红包


二、优秀员工奖励

年会按部就班进行,与每年流程一样,在吃饭的过程中插入了一些同事的表演还有部门颁奖。

当听到主持宣布下一个奖项是“优秀员工”时

小李停下了往嘴里塞肉,喝了一口水,悄悄整理了一下衣服

毕竟HRBP已经提前告知了自己获奖的消息

小李听到了主持喊出自己的名字,快速站了起来,微笑着走到舞台,途中和一些熟悉的其他部门同事打招呼开玩笑,上台,和老板握手,拿过奖项和大红包,合照,下台。

回到座位上,小李掂量了一下红包厚度。

没错,和往年一样

2000块

优秀员工奖励可能会被视为“劳动奖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六条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因此,年会中颁发的各类优秀称号附赠的“奖金”

应归到“工资、薪金所得”,计入每月的个人所得税计税金额中

简单来说

这2000块要合并到当月的工资中

一起计算当月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奖励越多,扣税越多

另外补充:

在年会上表演节目、当主持等获得的“辛苦费”,同样要算在“工资、薪金所得”里面去哦。


三、一!等!奖!

如果年会的热情度可以衡量

那最高峰的肯定是【一等奖】的抽奖结果

虽然往年都是最终都是“人人有份”
但后面加奖可不一定能比得上一等奖的价值
身为本文的主角,小李怎么可能不中呢?

“一等奖的中奖者是:……,小李!……”

小李在同桌羡慕的鼓掌声中再次跑向舞台

激动地从老板手中拿过那个方盒子

“终于可以换手机了,这手机价值9000块呢。”

年会的实物奖品可能“不用”缴税,也可能20%,也可能3%-45%

年会的抽奖奖品具体是按“偶然所得”还是“工资、薪金所得”计算,各地税务部门可能有着一些分歧。

第六条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
(九)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

有的税务部门会认为,作为员工身份才能参加的年会并获得奖品,是与“任职或受雇有关的收入”;

江苏省泰州地方税务局2015年一季度热点问题
问:公司年会上员工抽奖的奖品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二条第2项规定:(略)《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第(一)项规定,(略)。从上述两项规定可以看出,公司向本单位以外个人发放奖品应属于“其他所得”(注:目前称为“偶然所得”),而本单位员工年会抽奖应属于“工资、薪金所得”性质所得,因此公司年会上员工抽奖的奖品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计征个人所得税。

有的税务部门会认为,这是基于“偶然抽奖”(假设年会奖品不定或非人人有份)才能获得的收入。

浙江绍兴地税绍市地税稽罚字〔2015〕91号   

经我局于2015年06月15日至2015年7月22日对你单位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的涉税事宜进行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   
2、2013年1月、2014年1月,在公司晚会中进行抽奖,支付奖品33600、131259元,未按照“偶然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6720元、26251.80元。2014年11月,在公司征文活动中支付奖品4762元,未按照“偶然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952.40元。

笔者更认可按“工资、薪金所得”,毕竟可以与74号文构成区别。

不过可以确认的是:都要收税

如果是偶然所得,则是单独按奖品价值的20%就算税金;

如果是工资、薪金,则是同样并入工资计算税金,需要根据个人所得税比例计算应付的比例,从3%到45%不等。

如果企业年会是在年初举办还好

如果是年底12月

光是计算“偶然”还是“工资”哪个划算,怕就烦死很多脑细胞了


四、公司发奖后没有代扣个税会怎么罚?

目前很多公司可能会通过“费用”(如“福利费”等)把税金抵销掉。

但这可能会构成“漏税”甚至“偷税”

不过鉴于社会影响不是很恶劣,实务中,通常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对公司进行处罚:

第六十九条 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根据应缴未缴的金额(非奖品总价值),从50%(通常)-300%之间进行罚款。


五、结语

目前的市场环境下

还能举办年会甚至可以抽奖的公司实属【良心公司】

尤其如果还有“阳光普照”,那更是一家【好公司】

以往大部分公司都会帮员工妥善处理好税费的问题

但考虑到目前的环境情况

为员工合规进行“代缴代扣”也不失为一种避险策略

当然

如何做好员工的心理建设,也是一个困难的问题。

【不如把这篇文章转发给员工看看?】

滚动至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