距离《黑神话:悟空》全球同步上市(8月20日)还有大概一周的时间。
相信很多读者朋友都已经预购,并在着急等待中。
但笔者还没买
《西游记》一直是国产游戏热门IP
《黑神话:悟空》上市后,相信又会再次引领一波《西游记》改编的热潮
不过围绕着《西游记》乃至《黑神话:悟空》的一些法律知识
可能各位也有兴趣了解一番
*本文仅为笔者个人观点,不视为任何法律建议或法律意见。
一、《西游记》相关著作权问题
《西游记》IP使用和改编
《黑神话:悟空》基于《西游记》改编
(因《斗战神》的关系,也有认为是基于《悟空传》改编的)
而《西游记》作为一个经典IP,公认作者吴承恩逝世于1582年,因此《西游记》的著作权保护期早已过去了很久很久,《西游记》这个IP,已经落入公共版权领域。
这意味着,无论谁都能利用、改编《西游记》IP,制作成游戏、电影或其他形式的作品,都不会构成著作权侵权。
第二十三条 自然人的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注:也就是著名的“生前死后五十年”。
《著作权法》
但是,改编不是乱编。
会落入公共领域的著作权,仅有财产权部分;而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限为永久。
保护作品完整权的含义是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虽然任何人都可以自由使用和改编已进入公共领域的作品,但改编不等同于随意更改,改编者仍需尊重原作的基本内容和精神实质。
早在09年,就已有全国人大代表表示要“保护四大名著,严防恶搞”
不过,保护作品完整权的权利归属于作品的继承人,而吴承恩的继承人早已不可考究。
此外,国内目前仍未成立相关机构或立法规范古典文学作品的改编问题,因此,具体如何改编才算“规范”,可能暂无明确标准。
但是,就目前已知情况,把主角改成女性,是不行的。
要稳妥过版号,还是尽量保持原著的基本设定比较好。
二、《黑神话:悟空》相关知识产权问题
《黑神话:悟空》著作权
既然《西游记》没有著作权财产权保护,那衍生作品是不是可以互相“借鉴”,反正都是基于《西游记》?
例如
开发一款手机游戏,剧情借鉴《黑神话:悟空》的流程,改成自己的美术素材,然后声称这款新游戏是基于无版权的《西游记》制作的。
是否可行?
这样做看似是个“聪明”又“常见”的办法,毕竟《西游记》确实是无版权的经典作品,而且“创意往往会撞车”。
不过,虽然《西游记》本身进入了公有领域,但《黑神话:悟空》作为一款改编游戏作品,其独特的创意元素、角色设计、剧情、系统架构等等,都是受到著作权法保护,是需要重新计算“生前死后五十年”的。
第十三条 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著作权法》
简单来说,单纯改变美术风格并不足以规避侵权风险。如果新游戏的核心玩法、关键剧情、特色系统等与《黑神话:悟空》高度相似,就很可能被认定为实质性相似,构成侵权。
一旦被起诉,即便声称是基于《西游记》创作,也无法成为有效的辩护理由。
《黑神话:悟空》商标权
既然新游戏不行,就换个思路,既然《西游记》的内容不受保护,也不受商标法直接保护,那把马甲包改名《白神话:悟能》《红神话:哪咤》《金神话:金角大王》等等,是否可以?
之前其实就已经探讨过《黑神话:悟空》的商标权保护情况,有兴趣的读者朋友可以浏览以下链接:
制作、传播【伪造】的《黑神话:悟空》“破解版游戏包”,是否构成侵权?
首先,马甲包违反了版号“一号一名”规定,在目前的执法环境中,可能会被认为是“非法出版”或“非法经营”,然后被相关部门处罚。
其次,就算马甲包的名字没有构成侵犯《黑神话:悟空》的商标权,也有可能存在“搭便车”行为,从而构成不正当竞争。
虽然之前小打小闹,游科可能不管,例如在Steam上已经存活了一年多的《黑棉花:悟能》:
但游戏上市后,尤其在《黑神话:悟空》大热的情况下,“临时改名”“名字和游戏内容无关”等等明显的“蹭流量”行为,可能会被重点关注。
三、山西文旅资源使用问题
《黑神话:悟空》中存在大量的实景扫描模型,还原了山西部分知名古建筑和佛像雕塑作品。
山西文旅厅甚至出了一期视频,对比了游戏画面和实地录像对比。
既然那些古建筑和佛像雕塑都是文物级别的作品,自然已经过了“生前死后五十年”的限制,是“公有领域作品”。
《黑神话:悟空》因“足够还原”,考虑到目前的技术水平,更像是直接扫描的1:1实景自动建模(如有错误,欢迎打脸),因此可以算是“机械复制”,也意味着没有自己的“独创性”。
已知,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需要是“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
那么,哪天《黑神话:悟空》的美术资源被解包(先不讨论解包合法性问题),是否可以直接拿相关建筑、佛像模型来用,改都不用改,也不会侵犯游戏科学的著作权呢?
在目前的法律规定下,笔者认为,这恐怕是有可能的。
不过,仅限著作权。
在当前3D全自动扫描建模技术下,通过实景扫描自动生成的单个建筑模型(仅考虑单独模型,不涉及模型组合成的场景),笔者个人认为,很难被认定为具有著作权。
这是因为相关模型的制作过程主要依赖于扫描仪机械地记录建筑物的外观,然后由专门软件自动生成1:1的数字模型。在这种情况下,人为干预和创造性输入极为有限,人为介入的内容仅仅体现在选择扫描设备和软件,以及决定扫描的时间和基本设置等方面。
著作权法通常要求作品具有一定程度的独创性,而纯粹的机械复制或自动生成过程往往不满足这一要求。这类模型本质上是对现实建筑的客观记录,而非原创设计。
因此,这些模型可能并不具备可受保护的著作权。
但是(又来但是了)!
笔者认为,使用他人实景扫描模型的行为,可能会构成不正当竞争。
如果把相关模型用于自己游戏时,使用方和游戏科学即构成竞争关系。使用方未经许可使用这些模型来开展商业活动,这可能被视为“搭便车”行为。特别是当模型创作者(游科)投入了大量资源来生成这些模型时,使用方的这种行为可能被认为是不公平利用他人劳动成果,构成“损害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以及“违反商业道德”。
第一条 经营者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且属于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章及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规定之外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予以认定。
第三条 特定商业领域普遍遵循和认可的行为规范,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的“商业道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因此,同样可能构成侵权行为。
四、总结
《黑神话:悟空》作为今年可能是最受期待的3A国产大作,流量绝对拉满。相信很多游戏从业者都在摩拳擦掌,考虑如何从中“分一杯羹”。
但真正的创新和成功,应当来自于对原创内容的尊重和自身能力的提升。与其冒险使用他人的劳动成果,不如投入资源开发自己独特的游戏内容和技术,不能让短时利益蒙蔽双眼。如果对某些做法存有疑虑,最好的方式是寻求专业的法律意见。
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在竞争激烈的游戏市场中稳步前进,创造出真正属于自己的精品力作。
北京市隆安(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隆安湾区人工智能法律研究中心高级顾问。具有近十年互联网法律实务经验,曾先后为创业板上市互联网企业、全国互联网综合实力 50 强企业、互联网快时尚零售独角兽等互联网企业提供法律服务,擅长办理互联网类企业诉讼与合规业务,擅于通过计算机技术手段深度挖掘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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