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贵港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发布了三则不显眼的处罚公告。
同时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也进行了公示。
认定的违法行为类型是:
总处罚金额(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达到了惊人的
一亿五千三百四十九万零五百八十三元一角五分
*本文仅为笔者个人观点,不视为任何法律建议或法律意见。
一、基本案情
因为全文太长,因此笔者进行了简单归纳,如果对原文有兴趣的,可以查看以下链接:
行政处罚决定书 贵文综罚字〔2023〕38-1、38-2、38-3号
http://wgtlj.gxgg.gov.cn/zfxxgkzl/fdzdgknr/xzzf/t17843494.shtml
案情简单归纳如下:
2023年9月8日,贵港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接到贵港市公安局港北分局移送“4.27”非法出版物案件,要求对桂林市云梦互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南宁市星际云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贵港市聚玩天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运营非法出版物的行为进行调查,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经贵港文广体旅局调查,涉案网络游戏《御龙弑天》版号证书上登记的著作权人是上海元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出版单位是上海同济大学电子音像出版社有限公司,运营单位是上海乾尊网络科技有限公司。2018年8月8日上海元起把游戏授权给了上海稀游网络科技公司全权运营,但未办理版号变更审批。
在上海稀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未与湖南泡酷互动娱乐有限公司办理合法手续(笔者注:变更版号运营方?还是签订联运合同?)的情况下,湖南泡酷互动娱乐有限公司和桂林市云梦互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2日签订《御龙弑天》网络游戏的《联合运营合作协议》,使得网络游戏《御龙弑天》运营单位的主体发生了改变。
2021年6月4日至2022年6月5日期间,涉案三个单位擅自将网络游戏《御龙弑天》增加后缀名,形成九款不同名称的网络游戏(《御龙弑天之剑客决》、《御龙弑天之轮回》、《御龙弑天之破红莲》、《御龙弑天之破九霄》、《御龙弑天之天仙境》、《御龙弑天之仙魔录》、《御龙弑天之星辰觉醒》、《御龙弑天之修罗令》、《御龙弑天之轮回》),并修改了游戏登录界面,在自行搭建的一九***游戏平台和蛋*游戏平台向玩家提供用户系统实名注册、游戏程序下载、游戏充值,并进行宣传推广和参与网络游戏运营收益的分成,从事上述九款网络游戏的出版运营。
如果觉得不够清晰,还可以看以下图表:
贵港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认为,三涉案公司的更换游戏名字运营的行为,构成了未经批准,擅自上网出版网络游戏,本质属于“非法出版”。
但经贵港市公安局港北分局审查,认为“尚未构成刑事犯罪”,因此只需要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为:
《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
《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三定”规定>和中央编办有关解释,进一步加强网络游戏前置审批和进口网络游戏审批管理的通知》第二条、第五条和第六条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移动游戏出版服务管理的通知》第六条
二、处罚结果
三间涉案企业都被处以“没收违法所得”“罚款”以及“没收从事违法出版活动的主要设备、专用工具(即公司全部电脑设备)”的处罚。
其中,贵港市聚玩天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因为在调查期间进行了注销,因此改为直接处罚股东(黄*蓓)。
经统计,处罚如下:
主体 | 没收违法所得 | 罚款(5倍违法所得) | 没收从事违法出版活动的主要设备、专用工具 |
---|---|---|---|
桂林市云梦互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4,422,113.41 | ¥22,110,568 | 电脑主机186台、显示器222台 |
南宁市星际云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20,774,897.18 | ¥103,874,486 | 电脑主机285台、显示器298台 |
黄*蓓(贵港市聚玩天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377,179.56 | ¥1,931,339 | 电脑主机35台、显示器35台 |
合计 | ¥25,574,190.15 | ¥127,916,393 | ¥153,490,583.15 |
三、一些问题
本次应该是近年公布出来的最严厉的“换名推广/马甲包”行政处罚案例。可能会被其他地区的有关行政部门用来参考。
但细看三份《行政处罚决定书》,不难看到一些细节内容值得拿出来讨论。
当然,都是基于《决定书》中展示的内容讨论,不代表真实的情况的确如此。
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有几句话让笔者觉得非常奇怪:
1. 签订联运协议等于“运营单位的主体发生了改变”?
在上海稀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未与湖南泡酷互动娱乐有限公司办理合法手续的情况下,湖南泡酷互动娱乐有限公司和桂林市云梦互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2日签订《御龙弑天》网络游戏的《联合运营合作协议》(合同编号:ymhy-lhyy20210522-01 PK-202106010002),使得网络游戏《御龙弑天》运营单位的主体发生了改变。
当事人既不能提供合法的审批文件,也不能提供合法运营单位的授权文件,桂林市云梦互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和湖南泡酷互动娱乐有限公司签订的网络游戏《联合运营合作协议》,使得网络游戏《御龙弑天》运营单位的主体发生了改变。利用一九***游戏平台和蛋*游戏平台运营《御龙弑天之剑客决》等八款不同名称的非法网络游戏,向玩家提供用户系统实名注册、游戏程序下载、游戏充值,并进行宣传推广和参与网络游戏运营收益的分成,对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定性为未经批准擅自上网出版网络游戏。
在行业内的我们都清楚,绝大部分游戏通常有着数不清的联运方,但版号登记上只会写一个(通常是游戏独代方)。
签订《联合运营合作协议(即联运协议)》是游戏行业非常常见的做法,并不会让游戏的运营单位主体发生改变。
实际的游戏运营方只有一个:独代方或研发方本身(视乎研发方的运营策略)
其他联运方通常可以视为推广方,对游戏内容、运营活动等并没有“确实的影响能力”。
如果认定只要是“签订《联运》协议”就是“改变了游戏运营的主体”,就要去版署申请变更运营方信息的话
那意味着市面上基本绝大部分游戏都是“非法出版物”
毕竟连米哈游的游戏都有B站渠道,但米哈游的版号信息运营方只有自己
(如果把《原神》和《崩坏:星穹铁道》都按“没收违法所得”和“5倍罚款”处罚的话……)
就本案例而言
游戏新的运营方应该是著作人所授权的【上海稀游网络】
但因为存在上海稀游与湖南泡酷“未办理合法手续”的语焉不详内容,也有可能是【湖南泡酷】
不过无论什么情况,应该在版号上更新的“运营方”都不应该是涉案的三个主体。
2. 给游戏名称加后缀的行为是否达到了必须重新审查的范畴?
贵港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认为三涉案“没有依其所属类别重新履行相应审批手续,也没有取得国家已经批准的网络游戏《御龙弑天》标称出版单位、运营单位的授权运营文件”,因此属于“非法出版”。
这一句可以分开两句来看,我们先来看前半句。
诚然,【加后缀】是目前许多国产游戏买量时会进行的操作,运营方会通过更换不同的名字进行引流。而对比【完全替换名字】的行为,【加后缀】毕竟带了已经通过了版号的原游戏名字,显得“更安全”一点。
贵港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认为“加后缀”需要重新审批的原因为: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移动游戏出版服务管理的通知》第六条:“已经批准出版的移动游戏的升级作品及新资料片(指故事情节、任务内容、地图形态、人物性格、角色特征、互动功能等发生明显改变,且以附加名称,即在游戏名称不变的情况下增加副标题,或者在游戏名称前增加修饰词,如《新××》,或者在游戏名称后用数字表明版本的变化,如《××2》等进行推广宣传)视为新作品,按照本通知规定,依其所属类别重新履行相应审批手续”。
但该《通知》发布于2016年5月24日,本质上是针对当时端游新增大型资料片(DLC)的问题。
且,《通知》内有个“且”字。
意味着要前后条件同时成立,即【明显改变了游戏内容】同时又【改名】,才会构成需要【重新履行相应审批手续】的情况。
这也是符合版署的审查方向的。
版署最主要审查的是游戏内容,游戏名称只要不是违法的情况,基本不会进行过多审查。
而本次案例中,三个涉案单位明显只是改了游戏名字和登录界面,并没有达到【明显改变游戏内容】的程度,有关部门认为因此就需要【重新履行相应审批手续】,明显“过于严厉”。
毕竟连当初争议这么大的《魔兽世界》,资料片版号也就拿到了军团再临:
那《魔兽世界:争霸艾泽拉斯》和《魔兽世界:暗影国度》,按理也算是“非法出版物”?
至于隔壁《最终幻想14》,版号更是只有本体,资料片更新从未更新过版号:
而目前已经出到6.0版本了:
别忘了,最终幻想14还有WeGame服,腾讯也参与了游戏的下载、推广、用户注册、充值并参与了游戏分成。
如果上述两款游戏在大版本更新+增加后缀名的情况下都不能视为“非法出版物”,那本案例中三单位在【没有增加内容】,只是【增加后缀】却被认为犯法,略微显得过于严厉。
3. 取得标称出版单位、运营单位的授权运营文件就符合规范?
至于后半句:
没有依其所属类别重新履行相应审批手续,也没有取得国家已经批准的网络游戏《御龙弑天》标称出版单位、运营单位的授权运营文件
行业内都清楚,下层联运方通常只看往前链路的合作协议和授权协议。
例如,只要存在A授权B,B授权C,C授权D的文件链路存在,同时授权文件中不存在禁止转授权、分授权的情况时,E就能认为D足以授权E运营游戏。
但《处罚书》中,却认为除非拿到了出版单位和运营单位(注意用的是顿号)的授权运营文件才算合规运营,意味着以后不存在多层授权了,全部授权都只能由出版单位(实务上出版单位才不会给下游签授权)和版号上的运营单位同时签署才能成立。
但正如我们上文所说,一旦签署了《联合运营协议》就会被视为“改变了运营主体”,就要“重新审批游戏”。
那出版单位和运营单位还如何出具这份“授权运营文件”呢?
出具 = 要重新审批 , 不出具 = 非法出版物
这个两难的地步,等于以后只能一家公司运营游戏,甚至只要上了应用商城就算违规,毕竟应用商店也是签署的《联运协议》:
此外,本句与其他认定内容也存在矛盾。
本次认定“非法出版物”主要是依据两个事实:
【加后缀】+【没有重新审批(改名字和改运营方)】
本句的后半句又认为只要拿到了标称出版单位、运营单位的授权运营文件就好,那究竟标称出版单位、运营单位是否可以直接出具【加后缀】的游戏名字的授权文件呢?
如果认定【加后缀】与【换运营方】就是违规行为,那存不存在【直接给的授权文件】又有什么关系呢?
如果认为存在【直接给的授权文件】就算可以,那【加后缀】与【换运营方】是否还算违规行为呢?
如果认为需要同时满足两者,那既然换了运营方(签订了《联运协议》)要重新审批,那为什么还要拿原运营单位的授权文件,而不是通过审查后直接自己给自己授权呢?
四、一些建议
虽然本次《处罚书》内让人疑惑的点挺多,不过依据案例内容和目前的市场环境,笔者认为目前仍可以考虑进行以下措施:
1. 减少乃至停止换名包投放
虽然有《魔兽世界》等例子在前,但它们的应用程序入口(exe)名称可能没有变化(如有误请指正),存在一定的“可争议”情况。
虽然前文分析过“单纯换名”不应该被直接认为“非法出版物”,但在没有更清晰的法律条文下达之前,减少乃至停止换名包投放不失为一个降低风险的办法。
2. 重点检查全部授权书,必要时(层级较少时)向总运营方获取咨询函
建议获取上游完整的授权书链路,如果层级较少,也可以考虑向总运营方寻求关于“链路完整性”的回复函(直接授权函通常不可行,也会扰乱了整体授权合作链路),以证明自己的授权链路是完整可靠的。
3. 研发方可考虑收紧打包权限
目前暂未有消息指出处罚了研发方,但就笔者了解到情况来看,研发方老板在调查环节也“不大好受”。
如果过于下放打包权限,任由运营方自己更换名称打包的话,就目前情况来说,存在着同样处罚研发方的可能性。
无论是从能【获得游戏分成收益】还是【研发方有义务管理】,研发方同样存在构成“非法出版”的风险性。
五、总结
虽然这个处罚公告是去年就有流传,笔者也就看过部分扫描件,一直没找到公告原文。
直到12月28日发布,但明显被年底的《游戏管理条例(草案)》盖过风头了,官方也没有去刻意宣传。
这几天突然火了起来,相信也与判罚金额有关。
游戏行业需要合规运营,但也需要一个明确且准确的执法标准。
这次的处罚依据,尤其“签署《联运协议》就是更换了运营方”的部分明显与实际不符。
如果硬套,目前全部游戏都可能涉嫌“非法经营”
就目前能公布的信息来看,也难免游戏行业老板们“兔死狐悲”
在目前寒冷的游戏环境,再添一把雪。
北京市隆安(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隆安湾区人工智能法律研究中心高级顾问。具有近十年互联网法律实务经验,曾先后为创业板上市互联网企业、全国互联网综合实力 50 强企业、互联网快时尚零售独角兽等互联网企业提供法律服务,擅长办理互联网类企业诉讼与合规业务,擅于通过计算机技术手段深度挖掘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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