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槽别急着提,违反公司规定被炒还能多拿2倍未休年假?| 分享一个案例
分享一起由公司方代理律师从仲裁做到二审的劳动争议:违纪解除合法,公司安排了剩余假期并支付款项,仍被判补未休年假工资差额,以及这一结果可能带来的行为激励。
最近做完一个劳动争议案件,我代理公司,从仲裁一路做到二审。
当然,仲裁、一审、二审的认定完全一致,员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辞退合法。
员工主张的违法解除赔偿金、加班工资等林林总总几十万的诉求,没有得到支持。
但只有一项,公司从仲裁一直“输”到了二审:未休年假工资。
这个案子让我疑惑的地方在于,公司已经安排员工按剩余假期休息,同时也支付了相应假期款项,甚至连放假期间的五险一金都继续交了,最后还是要补未休年假工资差额。
假安排了,钱给了,为什么最后还是“未休”?
* 本文仅为笔者个人观点,不视为任何法律建议。
一、公司做到这个份上,也算是“尽人事”
员工的违纪情况挺简单的,常见的未经批准连续旷工,达到了员工手册规定的严重违纪标准。然后公司据此发出解除通知,不管是流程证据,还是公司制度依据都经受住了三轮审查。
当时临近春节,员工还有上一年度剩余的年假以及调休,合计接近200小时。
公司处理解除时,把这些假期也一并作了安排:可以选择按余额休息到三月初,期间支付相应工资,之后回来办理手续;也可以选择直接折现结算。
但员工没有回复,那就默认按第一种方案执行。
后续,公司实际支付了年假、调休对应的薪酬,甚至连春节期间的工资也给算了,五险一金也继续缴纳到了三月。
站在公司这边看,员工自己严重违纪,公司依法解除,剩下的假期和待遇也都处理了,不拖不欠,甚至都不追究员工直接旷工所造成的损失,也算“尽人事”了。
但员工不是这么认为的。
员工继续要求支付未休年假工资,要求公司按200%支付额外部分。
最终,仲裁支持,一审支持,二审维持。
二、法律法规,就是“天命”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的天数不足,应当对未休部分按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报酬,其中包含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
也就是说,正常工资已经支付的,通常还需要另外支付200%。
本案中,公司已经支付的100%部分,裁判认可了,也作了扣除。
仲裁按月工资基数计算,判公司补余下部分。
到了一审,法院将年终奖也计入平均工资,调整了支付基数,二审最终维持。
金额不算大,甚至远远低于员工其他未获支持的诉求。
但作为公司方的代理律师,这一项确实让我一直不能释怀。
如果公司根本没有安排休息,直接把员工辞退,也不结算年假,最后被判补钱,那没什么好说的。
可这个案子,公司专门安排了休息,也承担了这段时间的费用,甚至还承担了额外的五险一金费用,目的就是在法律法规的框架下,尽可能维护员工的利益。
我在代理过程中反复提出的就是:这段带薪休息,为什么不能算公司履行了年假义务?
然而,从仲裁到二审,裁判仍然将这段时间作为未休年假处理。
至于公司安排的这段休息,与未休年假工资之间究竟应当如何评价,从仲裁到二审,均没有对此进行解析。
最后落实到结果上,就是公司已经做的这些,仍然不足以免除补差额的责任。
三、员工自己违纪,公司还得为没休完的假买单
年假是员工的权利,这没有争议,我个人非常认可每位员工都应该享受自己的带薪年假。
但一个劳动争议案件,总不能只看到员工还剩多少权利,对劳动关系为什么突然结束、公司实际作了什么安排,都轻轻带过。
现在员工严重违纪,如公司选择劳动关系继续履行,那还可以安排员工休年假;但如果公司选择依法解除,原本可以继续安排的假期,则需要在离职时一并处理。
现行的年假相关法律法规都规定了,公司有权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要考虑,但核心还是统筹安排。
实务中已有大量案例和法院文章支持公司有权安排年休假时间。
但麻烦的是,现行年假规定中,并没有把严重违纪列为丧失年假待遇的情形(当然一般也不应该影响),也完全没有提及如果员工因严重违纪被辞退,未休年休假怎么处理的问题。
我根据法律法规和各法院案例、文章,建议公司尽可能维护员工利益的情况下,合法安排假期。
当然,结果上文也写了。
我相信既然三个流程都认定,员工违纪后再安排年假违法,那自然这种方案必定是违法的。
但在我看来,这里至少应当容得下进一步的讨论:员工自身行为导致劳动关系突然结束,公司又已经为剩余假期安排休息、支付款项,这些事实究竟应当在裁判中占多大分量?
如果做完这些,结果与直接结算未休年假差不多,企业又为什么要费这个事?
继续缴纳的五险一金是真金白银,安排过渡期间也有管理成本,公司在法定义务之外多承担一些,最后打起官司,这些支出并不能自然抵扣其他项目:多缴的五险一金不用退,春节假期工资白拿,年假也真的放了,但还要被认为是“违法放年假”。
四、再往下想,会不会变成一种“离职技巧”?
当然,写这篇文章不是为了吐槽什么,为什么会这样判,在这个时间点,多多少少都是理解的。
不过,这个案子还让我想到另一个问题。
假设一名老员工准备离职跳槽,手里还有10天未休年假。
他正常提前一个月通知辞职,公司就可以在剩余工作期间安排他把假休完。员工带薪休息,休完离职,好聚好散。
但如果他直接选择严重违反员工手册(但没到要赔偿的地步),公司决定立即解除,那公司反而可能需要支付未休年假工资。
正常工资之外的200%,10天就是20天的日工资。按照月计薪天数21.75天换算,已经接近一个月工资。
自己离职没有经济补偿,却可能靠没休完的年假,拿到一笔接近“+1”的钱。
企业因此会陷入一个很难受的处境:员工已经明着恶意严重违纪,最好是要立即处理,但就可能要给多200%未休年假;想直接把假安排完再办离职,又得继续维持这段劳动关系,还要给五险一金等等,最后还不知道法院认不认(起码本案不认)。
对于公司来说,居然“性价比最高”的办法,可能就是在员工每次刷新年假的时候,就直接“统筹安排”好员工的全部假期。
“双输好过独赢”
个人不推荐这两种做法,然而大部分人都有更高的“自利性”。
一个本来就打算离职的人,如果算下来发现,老老实实提前辞职,公司会安排他把年假休掉;闹到公司立即辞退,反而可能多拿一笔钱,他会怎么选?
以后有些老员工研究完自己的年假余额,再翻开员工手册,关心的会不会已经变成:
违反哪一条,公司会马上炒我?